绩效考核不达标,劳动合同解除有哪些流程步骤?
绩效考核不达标,劳动合同解除的流程步骤
一、绩效考核不达标的概念
绩效考核不达标是指员工在考核周期内,其工作绩效未达到公司规定的考核标准。这种情况下,公司可能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法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绩效考核不达标劳动合同解除的流程步骤
- 考核评估
公司应按照绩效考核制度对员工进行考核,评估员工的工作绩效。若发现员工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应首先与员工进行沟通,了解原因,并给予改进的机会。
- 书面通知
在考核评估后,若员工仍未能达到考核标准,公司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明确告知其绩效考核不达标的事实,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改进措施。
- 培训与调整
公司应给予员工培训与调整工作岗位的机会,帮助其提高工作能力。若员工在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可继续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协商解除
在员工绩效考核不达标的情况下,公司可以与员工进行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若协商不成,公司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若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并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
- 解除劳动合同
在完成上述流程后,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
- 办理离职手续
员工离职后,公司应按照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社保转移、结算工资、归还公司财产等。
四、注意事项
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应确保程序合法,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应尊重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员工的意见,保障员工的知情权和申诉权。
公司应妥善处理员工离职后的相关事宜,确保员工权益不受侵害。
总之,在员工绩效考核不达标的情况下,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合法、合理地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公司应关注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双方都能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得到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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