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腐作坊做豆腐罚5万
豆腐作坊因违规或违法生产加工豆腐制品而被罚款5万元的情况如下:
闽侯县杨某:
因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书,擅自从事脱水豆腐干生产销售经营活动,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立即停止经营,及时采取改正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具备从轻处罚的情节,最终被处以罚款5000元。
闽侯县葛某:
因无生产许可证加工生产油炸豆腐,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购进生产油炸豆腐原料时没有索取许可证和原料合格证明,也没有对购进原料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最终被处以罚款5万元。
南城工商分局:
为黑豆腐作坊提供场地的出租屋主,根据相关法规,将被处以5到50万元的罚款。
这些案例表明,生产或销售豆腐制品必须遵守食品安全法规,否则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建议相关从业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安全,避免因违法行为而受到处罚。